員工被迫離職,公司應該怎么開離職證明
一、員工被迫離職,應該怎么開
離職證明應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開具,需明確說明辭退理由、結算薪資及情況等事項。
此過程須與員工充分溝通以防止產生紛爭。
若用人單位未能提供書面證明,則將受到勞動監管部門的懲處;如對員工造成損失,還需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辭退離職證明會寫辭退嗎
一份規范且完備的離職證明應避免涉及到有關員工離職原因的內容。
離職證明對于今后的職業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因此,員工完全有權利依據離職證明向原雇傭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其支付因非法解雇所造成的賠償費用。
在被企業解雇的情況下,員工無需提交;
若為主動,則需按照規定撰寫辭職報告。
倘若員工提交了辭職報告,便無法證明其系遭企業解雇,進而無法向企業索取。
如簽署的是,那么在遭受企業解雇時,員工仍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