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如何寫
一般根據實際用途填寫就可以了,比如:流動資金;支付貨款;生產經營;購房;購車;裝修等等。如果是銀行貸款,一般都是指定貸款用途,按照銀行要求填寫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是一致的,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三、借款合同要簽訂的注意事項
1、借款、還款都必須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書面證據。一般而言,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可能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原告主張債權時,如無法提供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第三人又不能證明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訴訟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除違約金的約定外,為了保障款項的回收,還可以就借款設置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5、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借款到期次日開始計算。到期有催討的,從催討次日重新計算,但須保存催討的證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注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
6、借款合同并不總是有效的,比如: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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