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合同確認預計負債的分錄怎么理解
. to IAS 37 , . .
虧損合同預計負債分錄:
違約時,借:營業外支出,貸:預計負債。
支付違約金時,借:預計負債,貸:銀行存款。
履約,有標的部分,借:資產減值損失,貸:存貨減值損失。
無標的部分,借:營業外支出,貸:預計負債。
在產品生產出來后,預計負債沖減成本,借:預計負債,貸:庫存商品。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其中,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提供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
現行會計準則要求虧損合同應按照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預計負債,這是當假定履行虧損合同的成本大于違約補償或處罰時,企業一定會選擇違約,該規定忽視了企業在許多情況下出于保護自身商業信用的目的會選擇履行虧損合同,而不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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