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本訴與反訴,是你了解法院訴訟的基礎
很多當事人認為,本訴和反訴是兩個生澀難懂的法律名詞,沒有理解的必要,只要能贏得官司就好?其實,真的是這樣嗎?清楚的了解本訴和反訴,不僅可以保障你的訴訟權利,還可能關系到你的實體訴求,是你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基礎。
一
案例:
區某為覃塘區某土地所有權人,孟某為該土地的承租人。孟某將上述土地轉租給楊某,雙方簽訂了一份《場地租賃合同》,租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簽訂后,孟某開始對場地進行裝修、管理及使用。而后,區某以孟某擅自改變場地用途為由提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后三方達成協議,孟某可繼續使用場地,但租期變更為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卻沒有明確2017年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期如何處理。租期屆滿,孟某向覃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楊某退還5000元押金,并賠償其裝修場地后未得使用年限內的經濟損失元。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楊某提交了一份反訴狀,稱孟某對于涉案場地的退場沒有與其進行交接,一直占用該場地,請求孟某支付租金其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訴與反訴是因租賃場地所引起的租賃合同關系,均為租賃合同糾紛,且其實際使用的時間與交接的時間具有銜接性,該兩訴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管轄。故可受理楊某的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
二
案例:
丘某與董某是同村的村民,代表該生產隊與承包人李某簽訂了《承包荒山植樹協議書》,約定李某承包該生產隊山林并支付租金。而后,李某依約支付租金元,由董某代表收取并予以分配,丘某應得租金2600元。但董某扣留了該2600元。在庭審過程中,董某以丘某之前打傷其應賠償其醫藥費3000元為由,當庭提起反訴,請求判令丘某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反訴系健康權糾紛,本訴系不當得利糾紛,兩者并不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者相同事實,對于反訴人董作洲的反訴請求,不予受理,其可另行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董某的反訴。
看了上面兩個案例,你清楚本訴和反訴與你的權利實現有多大的關聯性了嗎?為何同樣是有本訴和反訴,一個反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個反訴卻沒有受理呢?其中原因為何?此時,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反訴了。那么,什么是反訴?滿足何種要件才能成立反訴?應在何期限內提起方為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因此,民事訴訟中的本訴是指針對原告起訴被告的民事訴訟,而反訴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訴訟請求。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反訴是一個訴訟,同本訴一樣,需符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本訴的受訴法院對反訴不僅具有管轄權,且未違反法律對專屬管轄的強制性規定。此外,仍需滿足特定的構成要件才能稱之為反訴。
其次,在主體上,反訴與本訴的當事人僅是訴訟地位上的互換,法律賦予了雙方另一訴訟主體權利,也規定了相應的義務,使得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程序中同時位于原告、被告的雙重訴訟地位,簡單來說,就是原告變成被告,被告變成原告。
再次,反訴與本訴需具有牽連關系。主要表現在:兩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訴訟請求建立在相同事實基礎上。案例1中,本訴與反訴均是租賃合同關系,且租賃對象具有同一性,在時間上具有銜接性,可構成反訴。而案例2中,本訴系不當得利糾紛,反訴系健康權糾紛,兩者并不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相同事實,故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不構成反訴。
最后,在反訴提起的時間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反訴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起,這樣法庭就可將兩訴合并審理,減少了當事人訴累,同時也有利于案件事實的認定、裁判矛盾的剔除,從而準確、高效解決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