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驛站」最高法院案例:舉報處理行為是
裁判要旨
對于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取決于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有關于行政機關對于舉報事項要在一定期限內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的明確規定,即規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只有行政法上對舉報處理行為有明確規定而行政機關拒絕處理的,才可能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而對于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作出相應處理后,舉報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44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無錫夢巴黎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陳志金,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吳政隆。
再審申請人無錫市夢巴黎家具城(以下簡稱夢巴黎家具城)訴被申請人江蘇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蘇省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蘇01行初436號行政判決,駁回夢巴黎家具城的訴訟請求。夢巴黎家具城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蘇行終163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夢巴黎家具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白雅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耿寶建、王展飛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二審法院查明,2016年6月9日,夢巴黎家具城作為造漆廠地塊被拆遷人,向無錫市審計局申請公開“造漆廠地塊房屋拆遷、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以及該地塊房屋拆遷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管和結算審定信息”,無錫市審計局以其未對夢巴黎家具城申請地項目資金開展過審計、夢巴黎家具城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存在為由,于同年6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夢巴黎家具城向無錫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無錫市政府)提交了行政監督申請書,要求無錫市政府責成無錫市審計局公開上述信息并對無錫市審計局虛假告知、行政不作為等相關行為給予行政處理。同年7月14日,無錫市政府作出答復,內容為:經查,無錫市審計局2010年至2016年實施的全部審計項目中,未對夢巴黎家具城提及的項目進行過審計,認為無錫市審計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并無不妥。同年7月29日,夢巴黎家具城向江蘇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無錫市政府作出的答復,并責令其履行監督職責。同年8月2日,江蘇省政府作出[2016]蘇行復不字第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決定對夢巴黎家具城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于次日郵寄送達。夢巴黎家具城收到131號《行政復議決定》后,于2016年8月10日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無錫市政府作出的答復,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處理結果,其未改變無錫市審計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亦未直接設定夢巴黎家具城新的權利義務,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江蘇省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夢巴黎家具城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同年8月2日作出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決定不予受理,并于次日送達,行政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夢巴黎家具城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夢巴黎家具城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江蘇省政府作出的131號《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其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1.再審申請人具有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舉報人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2.申請復議的對象是廣義的行政監督行為,本案復議申請針對的是廣義行政監督,系要求無錫市政府依據《無錫市市區凈地出讓地塊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落實問責制度。無錫市政府的答復已經對再審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實質的影響,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3.再審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該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據此,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是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前提條件之一。本案中,夢巴黎家具城以無錫市政府不履行對無錫市審計局的查處職責為由向江蘇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江蘇省政府責令無錫市政府履行相關職責。而無錫市政府作出的答復,系針對夢巴黎家具城行政監督申請書的申請、基于行政機關層級監督關系作出的答復,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江蘇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131號《行政復議決定》,對夢巴黎家具城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夢巴黎家具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第14號,以下簡稱第14號《答復》),認為江蘇省政府應當受理本案行政復議申請。第14號《答復》內容為:“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首先,本案夢巴黎家具城向上級行政機關無錫市政府舉報下級行政機關無錫市審計局存在行政違法行為,要求上級行政機關作出處理,不同于第14號《答復》所述“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的情形。第14號《答復》中的“違法行為人”一般指直接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非行使行政職權的公權力主體。舉報人向上級行政機關舉報下級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不屬于第14號《答復》的適用對象。其次,對于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取決于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有關于行政機關對于舉報事項要在一定期限內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的明確規定,即規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只有行政法上對舉報處理行為有明確規定而行政機關拒絕處理的,才可能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而對于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作出相應處理后,舉報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再次,本案夢巴黎家具城如對無錫市審計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有異議,可就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認為無錫市審計局在審計工作中存在不作為等違法行為,也可依法定渠道尋求救濟。概言之,夢巴黎家具城以直接具有管轄職權的行政機關即無錫市審計局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法律救濟渠道是暢通的。在存在有效救濟方式下,夢巴黎家具城轉而對無錫市審計局的上級行政機關無錫市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提出行政復議,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且容易造成程序的重復和矛盾,增加行政與司法成本。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夢巴黎家具城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并無不當。
綜上,夢巴黎家具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無錫夢巴黎家具城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白雅麗
審 判 員 耿寶建
審 判 員 王展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陸 陽
書記員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