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債權人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合同分為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以及非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法律對于這兩種不同借貸合同在關于利息約定不明時有著不同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視為不存在利息,非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需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雖然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確時視為不存在利息,但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時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被告分別于2017年6月6日、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兩份。事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歸還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以60 000元為基數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本案中,被告為經營冷庫,先后兩次分別向原告借款元、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中并未約定相應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歸還。這一現象在自然人之間借貸中較為常見,因為缺乏相關的經驗,往往會出現一些存在漏洞的借條,所以在簽訂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時,我們應該提前做好相關的了解,以便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雖然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時,視為無利息,但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時要求債務人承擔逾期利息,可以減少債權人的一部分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辦法官:申芳芳
案例編寫:張一鑫
編 輯 :王軍升
審 核 :李慶菊
終 審 :周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