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故事」貪杯不可取,莫讓“醉”成罪
貪杯不可取,莫讓“醉”成罪
PART.01
酒后開車停路邊,怎被判危險駕駛?
眾所周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長距離行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發現了這樣一起危險駕駛案例,酒后駕車后將車停在路邊,也被判危險駕駛。
犯罪嫌疑人王五(化名)在家吃晚餐時喝了點酒,飯后與其妻子發生爭執后憤然離家,駕車離開。漆黑的夜里,氣憤又傷心的王五在外駕車散心,途中接到電話,隨即靠邊停車將車輛熄火。
正在王五接打電話時,受害人張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并搭載李四撞到了王五停靠在路邊的車輛,兩車發生碰撞,隨后王五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警察到達現場后對王五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此案中,王五曾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的前科,但其存在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后法院判處王五犯危險駕駛罪,對其拘役并處罰金。
【檢察官普法】
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PART.02
酒后撒瘋,大膽“跑酷”,非法入侵住宅被抓獲
近期我院檢察官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五酒后意識不清,闖入被害人家中涉嫌侵害,清醒過后追悔莫及。
犯罪嫌疑人王五醉酒后竄至宜昌市某小區內,非法進入張三房屋內,后來到臥室趴到住宅主人張三身上,張三驚醒后將王五驅趕至屋外;隨后,酒后依然身手敏捷的王五來到樓頂,從樓頂躍至另一住戶陽臺,溜進房主李四臥室內,受到驚嚇的李四迅速拿起電話報警,在眾人的圍追堵截之下,王五最終被公安干警圍堵抓獲。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檢察官普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ART.03
借酒澆愁愁更愁,惡意破門放火,“醉”上加罪
小莉與張三經朋友介紹相識,隨后發展為情人關系,在此期間,小莉經常酗酒,并在酒后與張三吵鬧,張三不堪其擾,開始躲避小莉。某天,小莉因多日電話聯系不上張三,心情煩悶,借酒消愁后情緒更加激動,遂前往張三租住地“堵門”并高聲呼喊,希望找到張三,無人應答激起了小莉的怒火,于是她破門而入,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了房屋內的衣物,致使房屋起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萬余元。后法院以小莉犯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為博關注,肆意放火,這真的值得嗎?
【檢察官普法】
放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您,酒品講度,人品講理。飲酒要適量,萬萬不可沖動行事,遇人遇事,多一分理智,少一分沖動。法律紅線不觸碰,法律底線不逾越。
文字:王紫舒
審核:鄭 軍
黃淑雯
終審:高邱春
【來源: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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