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租賃合同合法嗎
《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房屋轉租合同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的剩余年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租賃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是保障合同目的實現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非常重要的條款。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納租金的時間界限,完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結果,但該條款一經確定,就成為承租人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納租金,那么承租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出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沒有按期交納或者雖無正當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變更交納期限、交納方式的,不在違約之列。
三、租賃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搬離。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系。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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