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條釋義 第二百一十條
法條原文: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的規定。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調整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借款關系為主,同時,也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出了一定的規定。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情況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區別。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根據本條的規定,該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無論當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
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機構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標的數額較大、訂立合同的手續復雜、嚴格,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同時,這類合同往往需要設定擔保,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可以成立。因此,金融機構借款時,貸款人與借款人達成書面協議,借款合同即為成立。自然人之間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質的,不支付利息的情況居多,當事人在借款活動中關注的是借款這一事實能否被證明,因而對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很多情況下是一手交錢,另外再寫一個簡單的借據,形式上比較簡單,過程也不那么復雜。即使當事人采用了書面形式,貸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須支付,否則會給貸款人增加過重的責任。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