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簽訂勞務合同注意啥
退休返聘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是勞動關系,不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解除聘用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情形,如果符合該約定的情形,就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
退休返聘是指男性滿60周歲,女干部為55周歲,女工人工勤崗位為50歲,已經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從原來的單位辦理了退休,在原來的單位工作崗位繼續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工作協議《勞務合同》,繼續提供勞動取得報酬。
退休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一般簽訂《勞務合同》,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一方提供勞務的義務,一方給付金錢的義務,在合同沒有設立期限的情況下,雙方每履行完一次對等的義務,即勞務人員提供了勞務服務,單位支付了相應勞務費。
退休返聘勞務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法律不干涉,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再約定,不能達成一致的,還可以按照相關行業習慣。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基于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最后,需要提醒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應當做到雙方約定都有章可循,以免由于約定不清而產生爭議。在與單位簽訂合同、協議中必須明確工作的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解除書面協議時,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