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用工參保和退工停保
一、辦理范圍
1.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并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在30日內為其辦理用工登記備案及社會保險參保申報手續(簡稱用工參保手續);
2.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在10日內為其辦理退工登記備案及社會保險停保申報手續(簡稱退工停保手續)。
二、申報期限
用人單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申報期內,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或到參保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用工參保、退工停保手續。
凡由用人單位在每月申辦期內辦妥用工參保手續的職工,列入當月該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對象;辦妥退工停保手續的職工,不再列入當月該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對象。用人單位在申報期內未辦理用工參保、退工停保手續的,視作當月繳費對象無變化。
三、報送材料
1.用人單位持以下材料辦理用工參保手續:
⑴《用人單位用工參保登記花名冊》;對首次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應填寫《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先辦理個人基本信息登記手續。
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書。
⑶對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非江蘇省戶籍的首次參保人員,屬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的,應提供相關原始材料。
⑷在市區就業的外國人,應提供《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并填寫《外國人參加蘇州市區社會保險登記表》;在市區就業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
⑸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申請不參加相應險種的,應提供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已在與我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多邊協議(協定)國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申請免除協議規定險種在規定期限內繳費義務的,應提供協議國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
2.用人單位持以下材料辦理退工停保手續:
⑴《用人單位退工停保登記花名冊》;
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書;
⑶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起始月,按照勞動合同期限起始月確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報期內辦理用工參保手續,造成職工繳費起始月晚于勞動合同期限起始月的,應從勞動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其中超過6個月的,必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應繳未繳的險種及時間計算應補繳金額(含應收滯納金)后,計入用人單位當期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
2.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截止月,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月確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報期內辦理退工停保手續的,期間社會保險費繼續征繳,繳費截止月按照其實際辦理退工停保手續時所對應的社會保險結算月確定。
五、后續業務
1.用人單位辦理職工用工參保手續后,視具體情況,應及時辦理以下社會保險后續業務:
⑴對首次參加我省社會保險的人員,用人單位應將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個人編號及時告知其本人。對其中未申領江蘇省社會保障卡的人員,用人單位還應通知個人選擇發卡銀行,及時辦理江蘇省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也可由用人單位統一代辦。
⑵對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戶籍在江蘇省以外,在市區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人員除外),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臨時繳費賬戶。用人單位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本人。
⑶原在江蘇省外參保的人員(在本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臨時繳費賬戶人員除外),由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用人單位辦理職工退工停保手續后,視具體情況,應及時辦理以下社會保險后續業務:
⑴對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單位應持其個人檔案,于當月底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⑵對因死亡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單位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參保關系注銷、遺屬待遇申領等手續,并對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清算。
⑶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不含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用人單位應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領手續,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注意事項
1.由于用人單位辦理用工參保手續,是職工工傷待遇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條件,請用人單位務必在職工合同起始日期前的申報期內及時為其辦理用工參保手續。對社會保險費結算期(每月7日至10日)內新增錄用的職工,用人單位可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預參保登記手續,并在下一申報期開啟后正式辦理用工參保手續,職工發生工傷的,其預參保登記日期可以視作其參保日期。
2.用人單位存在以下人員的,可持相關花名冊、用工合同(協議)、承諾書等材料,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⑴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⑵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超過65周歲,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就業人員;
⑶年滿16周歲,由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技工學校、中高等職業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集中統一安排學期性頂崗實習的學生。
上述第⑴⑵類人員的工傷保險費與全日制職工社保費一并按月征收,第⑶類人員的工傷保險費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一次性征收;第⑵⑶類人員一律從辦理參保手續當月起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允許補繳。
3.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執行中,按照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用工參保手續時間先后,在先辦理的用人單位全險種參加五項社會保險,后辦理的用人單位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單險種參保單位應簽署承諾書,在此類職工與全險種參保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退工停保手續后,及時為其辦理單險種停保及全險種參保手續。
4.從省內其他地區流動至蘇州市區用人單位的職工,原參保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先至原參保地按規定繳清欠費后,方可辦理用工參保手續。
5.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或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作變動。
6.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勞務派遣企業,應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如實填寫每位參保職工的用工類型和實際用工單位編號。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操作。
附件:1.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
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
2.用人單位用工參保登記花名冊
用人單位用工參保登記花名冊
3.全日制勞動合同
全日制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退工停保登記花名冊
用人單位退工停保登記花名冊
5.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合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