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訂完善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制式
根據《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連政辦發〔2017〕149號)要求,為規范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流程,日前,市核對中心起草并以市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名義印發了《關于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核對授權書》等5個核對工作制式文本進行了明確,同時進一步規范了核對工作流程,有力促進了全市核對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
此次規范明確的核對工作制式文本具體包括:《核對授權書》、《核對授權書編號規則》、《核對授權人員名單》、《核對委托書》和《行政區劃代碼》。
《核對授權書》要求申請救助家庭申報人本人及家庭成員聲明已了解并愿意遵守江蘇省社會救助和核對等有關政策規定,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實有效,所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全部真實完整,如有虛假或瞞報,愿意接受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的處罰。同時,申報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意授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及其指定的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本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等信息進行核對,并在同意核對簽名欄內簽名及按指模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簽并摁指模印。
《核對授權書編號規則》重點說明了核對授權書編號由2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9位為所在省、市、縣(市、區)、鎮、街道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代碼》中予以統一),第10-15位為授權的年月,第16-17位為救助代碼,第18-22位為救助編號。
《核對授權人員名單》對申請各級核對機構核對的授權人員相關信息進行了統一明確。
《核對委托書》對委托核對部門提請同級或上級核對機構開展經濟狀況核對的委托書格式內容進行了統一明確。
今后,申請救助家庭在提交申請救助材料時,同時提交一式三份的《核對授權書》,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按《核對授權書編號規則》,對所提交的《核對授權書》進行統一編號,并將申請救助家庭基本信息和《核對授權書》掃描件錄入核對系統。各級委托核對部門要向本級或上級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托書》和《核對授權人員名單》,經被委托的核對機構審核同意后,正式開展相關經濟狀況核對,并在約定時間內將核對結果反饋給委托核對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