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我在中豪做律師(年第16期)】
引 言
自《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出臺以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討論熱度一直居高不下,但是你知道嗎,隨著現代社會婚姻家庭關系越來越復雜,夫妻之間除了共同債務問題,還有“撫養費問題”與“夫妻共同財產權問題”等沖突和糾紛日益突顯,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夫妻一方向其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撫養義務
撫養義務即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得不到很好的實現。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撫養義務VS夫妻共同財產權
“夫妻共有”應當屬于“共同共有”的一種,我國法律未對“共同共有”做確切的定義,但明確將其與“按份共有”區別開來。通常認為,“共同共有”是指不按份額共有標的物所有權,包括三種類型: 夫妻共同共有、共同繼承共有、合伙共有;“按份共有”按份額共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其財產,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原則上,夫或妻一方不得單獨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但是,為了方便日常生活,避免處理每一筆財產時都要經過對方同意帶來的麻煩,我國法律也明確說明,在一定條件下,夫或妻一方可以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17 條的規定,夫或妻單獨處理財產的范圍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我國法律未明確列舉“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但鑒于夫妻共有財產關系以夫妻關系為基礎,一般認為應當與維持夫妻關系有關,與此無關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那么,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案例“劉丙訴徐乙、尹甲撫養費糾紛案”中首次就夫妻一方對非婚內子女撫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平衡進行了規制,認為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最高法判例
理論分析完畢,現在小編將通過一個案例生動地向大家介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
一、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
二、案由
劉丙訴徐乙、尹甲撫養費糾紛案
三、基本事實及原告訴請
劉丙與徐乙系夫妻,于2008年4月15日登記結婚。據原審法院已生效的(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書查明:尹X生育尹甲。2008年4月28日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乙與尹甲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劉丙與徐乙的女兒于2008年出生。
2008年5月16日,尹X與徐乙簽訂書面《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協議書》,約定:尹甲由尹X撫養,徐乙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人民幣,下同),至尹甲20周歲時止。2008年8月尹甲起訴至原審法院[(2008)徐少民初字第79號],主張徐乙在協議簽訂后僅支付了兩個月的撫養費,要求徐乙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至尹甲20周歲。原審法院經審理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判決:徐乙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尹甲撫養費1萬元,至尹甲20周歲。當事人均未上訴。
2014年6月5日尹甲又起訴至原審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稱2010年4月徐乙承諾將尹甲的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2萬元;2011年10月徐乙再次將尹甲的撫養費增加為每月2萬元,并履行至2014年1月,但此后徐乙未付撫養費,要求徐乙自2014年2月起每月給付尹甲撫養費2萬元至其20周歲止。原審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判決:一、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每月2萬元給付尹甲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的撫養費共計10萬元;二、徐乙自2014年7月起每月給付尹甲撫養費2萬元,至尹甲20周歲時止。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劉丙現認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改判撫養費每月2,000元。
四、一審判決認定
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在一審審理(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案件的過程中認為,首先,因不能歸責于劉丙本人的原因,導致其未成為該案件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其次,(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判令徐乙應自2014年2月起至尹甲年滿二十周歲,每月給付尹甲撫養費2萬元,而徐乙在2008年4月15日已經與劉丙登記結婚;再次,因現無證據表明劉丙與徐乙婚后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故該判決應給付的撫養費實際是劉丙與徐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最后同樣無證據表明劉丙準允徐乙與尹X關于尹甲撫養費的承諾。綜上,該判決顯然涉及劉丙的經濟利益,現劉丙認為該判決損害其民事權益,其訴訟尚未超過法定期限,請求成立,劉丙的撤銷之訴予以準許。至于尹甲目前恰當的撫養費金額和給付年限,相關方可另行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爭議,本案不涉。徐乙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權利。
一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判決: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本案受理費2,350元,減半收取計1,175元,由徐乙與尹甲各半承擔。
五、二審判決認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劉丙要求撤銷(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的請求權能否成立,需從以下兩點分析:
第一,從(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內容來看,在2008年已有生效判決確認徐乙按每月10,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后,徐乙又分別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出具承諾,將撫養費調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尹甲20周歲,并且其在兩份承諾中都明確“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壓力上法庭)等產生關于此事的法律糾紛,本人請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決。”之后,徐乙亦按承諾履行至2014年1月。撫養費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系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再由法院判決。本案中徐乙對于支付尹甲撫養費的費用和期限都已經明確作出承諾,原審法院在審查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提供的證據、徐乙的收入等材料后,確認徐乙應按其承諾內容履行,據此判決徐乙按每月20,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并支付到尹甲20周歲時止。本院認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內容并無不當。
第二,徐乙就支付尹甲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是否侵犯了劉丙的夫妻共同財產權。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徐乙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高于一般標準,但在父母經濟狀況均許可的情況下,都應盡責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徐乙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一直在其個人收入可承擔的范圍內,且徐乙這幾年的收入情況穩中有升,支付尹甲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本院認為,徐乙就支付尹甲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并未侵犯劉丙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判決損害了劉丙的民事權益有誤,本院予以更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撤字第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劉丙要求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50元,減半收取計1,175元,由劉丙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50元,由劉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結論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生育觀、婚戀觀也越來越開放,婚前同居率、離婚率、再婚率都有大幅上升。這導致當今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日趨復雜,除了前文提到的非婚生子女情況下出現的“履行撫養義務”與“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沖突,還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了子女后又結婚或再婚就可能出現“履行撫養義務”與“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沖突等。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將可能出現的情況歸納如下:
(1)同居生子,后同居一方與第三方結婚( 這時,涉及到對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新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權);
(2) 婚內生子,離婚,后又再婚( 這時,涉及到對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權) ;
(3)一對男女結婚,一方出軌,與第三方育有一子( 這時,涉及到對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是否侵犯夫妻的共同財產權) 。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以上三種情況都可以歸納為“撫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權之間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