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民法典 | 未雨綢繆 為自己指定監護人
案例
周某,男,今年45歲,某銀行行長,多年來一心撲在工作上,至今未婚,亦無兒女,其父親早年去世,母親患有阿爾茨海默病(俗稱“老年癡呆癥”),周某再無其他親屬。一日,周某工作時突發心臟病,同事將他送至醫院后經診斷,周某應立即進行手術。術前,醫生要求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但周某已昏迷,也沒有親屬,同事們無人敢貿然簽字。醫生了解情況后,果斷地說:“先手術,責任我來擔。”就這樣,周某得到了及時的救助。事后他想,自己舉目無親,如果哪天得了急病,或像母親一樣患病,有誰能來為自己做打算?周某想到多年來看護母親的護工小張,小張雖與他非親非故,但一直住在周某家,把周某的母親照顧得很好,周某對他十分信任。念及此,周某與小張商議,再遇到此類情況時,由小張來做自己的監護人。小張看周某如此信任自己,同時,多年相處,已將周某看做親人一樣,于是欣然應允。
法條解讀
周某與小張的約定,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種制度稱為“意定監護”。
監護人除照料被監護人的飲食起居外,其主要職責,是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管理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事務。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周某發生因病昏迷、智力下降等情況,則作為監護人的小張即可按照最有利于周某的原則考量,在手術同意書、合同書等文件上簽字,還可以使用周某的財產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意定監護”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當事人簽署相關監護協議書后,最好通過公證處對協議書進行公證。
被監護人一旦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就需要立即開始履行監護職責、不能讓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的狀態。法律也同時規定,對被監護人有能力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為監護人能夠更好的履行監護職責,一旦發生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意定監護人在履行好監護職責的同時,應盡快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認自己的監護人身份。
監護不等于贍養、遺贈扶養。對老年人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慰藉是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在被監護人的子女未盡贍養義務時,監護人還有權代被監護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子女支付贍養費等。監護人也不會因成為意定監護人而享有繼承權,遺產的繼承另行按照有效的遺囑或法律規定處理。
如監護人推脫自己的監護責任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及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等,能夠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意定監護”制度能夠廣泛為子女不孝者、孤寡老人、失獨老人、子女殘疾或智力障礙者、不婚不育者等人群的未來生活提供保障。為避免監護人侵吞被監護人財產、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應慎重選擇監護人,并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幫助,設計由第三方監督、財產信托等多種方式結合的監護方案,形成完善的保護機制,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