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事實理由怎么寫
普法內容
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寫明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要實事求是地寫。法律規定當事人遞交的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個人的則要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另還需寫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聯系方式;2、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等;3、訴訟請求;4、事實與理由。5、證據以及證據來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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