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沒那么簡單
最近有企業咨詢離職證明的事,感覺很多人對離職證明的理解有問題,也常碰到一些錯誤的操作案例,比如,以員工未提前申請離職為由不開具離職證明,在員工離職證明中對員工進行負面評價等。若用人單位不能正確地理解離職證明的相關要求,則會使用人單位陷入被動,甚至會造成經濟損失。
關于離職證明,以下幾點非常重要:
1、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無論員工是否辦理了離職手續,是否與用人單位有經濟糾紛,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應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若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經濟補償金或以其他方式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不應成為不開具離職證明的依據。
2、離職證明的內容不宜過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離職證明的必備內容。除這些必備內容,盡量不要增加其他內容,也不要在離職證明中對員工進行評價。
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開具離職證明,將承擔以下后果:
1、用人單位未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除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外,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員工因無離職證明無法申請失業保險金,不能入職新單位等造成的損失;
2、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對勞動者進行負面評價,影響勞動者就業的離職證明沒那么簡單,承擔賠償責任。
合規趨勢下,人力資源管理的任何一個小環節都應遵紀守法,避免因不合規帶來的影響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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