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的離職證明怎么開
一、裁員的離職證明怎么開
被裁員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主動開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開離職證明,可以要求其開具離職證明,拒不開離職證明是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離職證明能入職嗎
可以入職。
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裁員的離職證明怎么開,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自己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單位應當出具證明,并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單位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補辦。
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
三、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辦理離職證明
1、試用期結束離職,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單位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3、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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