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考專升本民法真題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試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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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專升本民法真題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試卷篇一
3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代位繼承。本題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兒繼承了甲父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選項b,排除其他選項。
32.【答案】c
【解析】本題實際是考查《民法通則》規定的當事人對損害都無過錯的損失分配問題,應依該法之規定,選擇c。
33.【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行為理論中的共同危險問題。在二人以上的侵權人共同實施加害危險行為難以確定具體行為人時,由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人負擔,故應選a。
3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理解。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誰有過錯,然后確定有過錯者承擔責任。由于丙對狼狗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有過錯,對乙的損害應負責任,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35.【答案】a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關于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應選擇銷售者承擔責任,即應選a。
36.【答案要點】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違法當然屬于不正當,但不正當卻不一定都違法。因為它干涉了相對人是否簽訂合同的意思自由。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產生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點】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例如,瘟疫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沒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也可作為中止的法定障礙。
(3)其他。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
38.【答案要點】身份權是基于身份關系所產生的權利。
身份權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權具有專屬性;(2)身份權具有義務性;(3)身份權無時效性。
39.【答案要點】(1)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的所
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他物權,受讓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善意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標的物為依法可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首先,必須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動產,依其規定。如《物權法》規定,遺失物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②讓與人對所讓與的標的物無處分權。
③標的物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④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⑤轉讓行為必須完成了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權法》規定,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②受讓標的物原有權利消滅。
③無處分權人對原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
40.【答案要點】(1)不合理。理由:因為該牛是某甲主動拋棄的,而非丟失的。如果是丟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本案中,該牛是由某甲拋棄的,某甲因此喪失了對該牛的所有權,某甲與某乙之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還該牛。
(2)合法。理由:因為,某甲拋棄該牛的行為使其對該牛的所有權消滅;拾得該牛的行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對該牛擁有所有權,某乙有權拒絕返還該牛。
41.【答案要點】(1)存在兩個合同法律關系。它們分別是:甲與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和甲與丙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2)乙應向甲主張權利。理由:乙與甲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約履行義務,依法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乙與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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