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的擴建、裝飾裝修費用的
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處理承租人就擴建、裝飾裝修物品損失的問題時,遵循以下思路:
審查合同效力——審查擴建范圍——審查合同期限——審查解除原因
1.第一步,需要審查租賃合同的效力,關鍵看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
2.在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審核雙方是否約定同意裝修,如果沒有同意裝修,又不能折價利用的,需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占用或者損壞房屋。
3.如果同意裝修,看裝飾裝修物品能否折價利用,需要與出租人充分溝通對話,就如何進行折價的問題,尋求合理的利益平衡方案。
4.如果無法協商折價利用,對于未形成附合的物品,需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占用或者損壞房屋。
5.對于已形成附合的物品,需要及時通過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主張賠償。
6.第二步,就擴建的部分,審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擴建,如果沒有同意擴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損壞房屋。
7.如果同意擴建的情況下,審查擴建是否有辦理合法的建設手續,如有,要求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如果沒有,及時固定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原因,按照過錯主張賠償責任。
8.第三步,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審核雙方的合同是否到期,是否存在延長事由。
9.如果已經到期,對裝修物品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對于未形成附合的物品,不能折價利用的,需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占用或者損壞房屋。
10.對于已形成附合的物品,此時,由于合同有效且正常到期,對于承租人裝修物品,原則上出租人沒有折價補償或者賠償的義務,因而需要與出租人充分溝通對話,就能否折價、如何折價的問題,尋求合理的利益平衡方案,盡可能爭取能夠在利用價值范圍內,請求按照公平原則適當補償。
11.第四步,在確認合同有效且未到期的情況下,審核雙方是否約定同意裝修。如果沒有同意裝修,又不能折價利用的,需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占用或者損壞房屋。
12.如果同意裝修的,審核雙方是否對物品處理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3.如果沒有約定的,對于未形成附合的物品,不能折價利用的,需要盡早妥善拆除、恢復原狀,避免占用或者損壞房屋。
14.如果沒有約定的,對于已形成附合的物品,需要及時通過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對合同提前解除的原因進行分析、研判,根據解除的原因確定方案。
15. 如果是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16. 如果是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需要與出租人充分溝通對話,就如何進行折價的問題,尋求合理的利益平衡方案,要求在利用價值范圍內適當補償。
17. 如果是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需要固定出租人違約的證據,要求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8. 如果是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