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行政許可 采礦權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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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行政許可 采礦權行政許可事項類型篇一
依據法律規定,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并征得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一審辯護人。我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證據不足
本案重要證據為__________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鑒定書》,作為刑事證據應當具有高度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該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該鑒定認定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無證采煤造成的煤炭資源破壞可采總量,無具體的勘測技術手段說明。所謂的_______________噸,居然具體到了小數點之后的兩位,而如此具體的數量卻沒有詳細的可供參考的輔助說明,我們認為,這一數字依據不足,不排除主觀想象而定。
其次,該鑒定認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總額也沒有相關的計算依據。現在是市場經濟,稍有采礦常識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場價格是隨行情浮動的,而煤礦也隨著開采進度,其煤質(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將隨之浮動,銷售價格自然也隨之浮動。該鑒定書的價值總額具體到千位,這個數值從何而來,這個數值實不可信,自然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最后,該鑒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定應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字,并注明鑒定人的職稱。而該鑒定不具備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鑒定的有關規
因此,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所謂鑒定書,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構成非法采礦罪。也就是說,必須具有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雖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均無被送達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簽字。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并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視為未送達。因此,本案缺乏這一關鍵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節輕微。
被告人開采的是一個已經廢棄的巷道,開采時間也僅有十來個月,而且斷斷續續,由于開采規模和開采時間有限,開采總量也僅有_______________百噸,銷售額只有_______________元左右。其情節顯屬輕微。以上事實,從公安機關訊問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據司法精神,當兩種證據沖突時,應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因此,被告人非法開采情節顯屬輕微,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
綜上所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__雖有非法采礦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且有關機關的辦案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采礦權行政許可 采礦權行政許可事項類型篇二
甲方:______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采礦權人)
經依法審批,乙方取得了___(開采項目)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號___)。根據《____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健康發展,達成如下協議:
一、開采項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開采項目為___,開采面積為___平方公里,開采礦種___,開采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實際批準事項以采礦許可證登記為準。
二、甲方的職責
(一)對乙方的采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監督乙方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進行開發;
(四)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五)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的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咨詢,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開礦政政務;
(七)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提出的申請事項;
(八)不得批準他人進入乙方礦區內進行采礦活動,維護礦山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九)甲方按規定返還乙方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十)對乙方的相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___(十一)組織乙方按批準的礦區范圍埋設礦區界樁;___(十二)對乙方的違法采礦行為實施行政處罰;___(十三)其他法定職責。
三、乙方的權利
(一)按采礦許可證的礦區范圍、期限、開采礦種進行開采;
(二)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建設生產,根據礦山建設生產需要,依法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三)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四)依法申請相應的采礦權延續、轉讓和變更等登記;
(五)對甲方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四、乙方的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采礦,向甲方報告建設和采礦進展情況;
(二)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按規定填報礦產儲量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不得漏報、瞞報、弄虛作假;
(四)按規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五)采礦回采率、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的標準;
(六)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按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作;
(七)妥善處理與礦區群眾關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
(三)乙方在開采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六、合同的終止
(一)采礦許可證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
(二)乙方依法申請轉讓采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采礦許可變更登記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為開采項目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規定辦理乙方的申請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二)甲方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未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三)因甲方的處罰違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四)乙方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的,根據《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五)乙方未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六)乙方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根據《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七)未經批準擅自轉讓采礦權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九)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申請采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采礦權。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備一份,州(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各一份。
甲方:___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采礦權行政許可 采礦權行政許可事項類型篇三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審辯護人。我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證據不足
本案重要證據為__________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鑒定書》,作為刑事證據應當具有高度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該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該鑒定認定的被告人李某無證采煤造成的煤炭資源破壞可采總量,無具體的勘測技術手段說明。所謂的15499.77噸,居然具體到了小數點之后的兩位,而如此具體的數量卻沒有詳細的可供參考的輔助說明,我們認為,這一數字依據不足,不排除主觀想象而定。
其次,該鑒定認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總額也沒有相關的計算依據。現在是市場經濟,稍有采礦常識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場價格是隨行情浮動的,而煤礦也隨著開采進度,其煤質(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將隨之浮動,銷售價格自然也隨之浮動。該鑒定書的價值總額具體到千位,這個數值從何而來呢?這個數值實不可信,自然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最后,該鑒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定應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字,并注明鑒定人的職稱。而該鑒定不具備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鑒定的有關規定。
因此,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所謂鑒定書,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構成非法采礦罪。也就是說,必須具有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雖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均無被送達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簽字。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并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視為未送達。因此,本案缺乏這一關鍵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節輕微。
被告人開采的是一個已經廢棄的巷道,開采時間也僅有十來個月,而且斷斷續續,由于開采規模和開采時間有限,開采總量也僅有七、八百噸,銷售額只有四萬元左右。其情節顯屬輕微。以上事實,從公安機關訊問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據司法精神,當兩種證據沖突時,應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因此,被告人非法開采情節顯屬輕微,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雖有非法采礦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且有關機關的辦案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