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執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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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執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篇一
導語:執法,亦稱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我們來看看相關的司法考點吧。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依法從事全國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時,就是在全國或本地方執行法律的過程;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在某一方面進行管理的同時,就是在本部門執行、實施相應法律的過程。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社會進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權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權力,它既能夠改變社會的資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規模,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民的個人生活,如升學、就業、結婚、遷徙等。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執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職權,也是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并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
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執法是實施法律的活動,必須是在這個大前提下發生的由于執行人員本身或其他原因引發的非法操作才能在執法前冠名如:暴力地執法、違規執法等。而沒在這個大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某團伙的私自行為,與其本身行政執法身份無關如公路過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才叫執法,其他都算個人或某團伙私自行為。而在這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才能冠名某某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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