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個操作!男子被判凈身出戶,房子車子都歸妻子
“財產都歸妻子”,一對夫妻在婚內簽下約定。4月19日記者獲悉,湖北武漢漢陽區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認定“凈身出戶”約定有效。
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所有財產歸妻子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2006年相識,當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張某、李某共同購置了房屋一套,以及小轎車一輛。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2015年開始因男方出軌,雙方經常發生爭吵,感情產生隔閡。
2015年年底,張某發現李某有出軌行為后,李某親筆書寫保證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因在婚內出軌,特向老婆(張某)保證。如再犯此事,將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
2016年年初,張某、李某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
雙方購置的上述房屋、車輛均歸張某所有,屬于張某的婚內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雙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權、理財產品等一切財產,均歸張某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協議簽訂后7日內將名下的存款約65萬元轉至張某名下。
2019年9月,張某、李某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2020年6月,張某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凈身出戶”約定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簽訂的婚內財產分配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于張某、李某婚后購買的轎車,雙方已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歸張某所有。李某未經張某同意,將該車輛售賣,所得價款應歸張某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張某、李某離婚;婚生子由張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李某可于每周六探視婚生子;婚后所購房產歸張某所有,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支付售車款12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內容來履行。
律師說法:
大家常講的忠誠協議或忠誠承諾書是什么?有沒有法律效力?
忠誠協議,不是法律上對某種合同的定義,只是媒體和大眾俗用的詞語,通常是指以維持夫妻或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而簽訂的關于人身、情感、財產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協議,表現為對感情要忠誠或關系的維持,若一方背叛或違約,應向對方承擔約定的責任,如凈身出戶、無權離婚、無權交異性朋友,甚至要自傷、自殺、自殘等等。
忠誠承諾一般是一方對另一方出具的書面承諾,如承諾斷了婚外情或如果出軌等,以及相應的放棄財產、子女、離婚等權利。
對于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目前的司法實踐審查非常嚴格,若協議內容涉及違反法律、行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損害我們社會公序良俗的,或者侵害人權、限制婚姻自由、親子關系等,司法實踐中均不予認可。大部分的忠誠協議都存在上述問題,導致最終協議并不被法院所認可。忠誠承諾書也同上,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忠誠協議或忠誠承諾的法律效力極低,近于沒有。
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它的法律效力如何?
婚內財產協議,簡言之就是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以及雙方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這種協議不涉及夫妻是否忠誠、是否離婚等,只處理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處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且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法律承認婚內財產協議,并尊重男女雙方的書面約定。
是法院判決男方“凈身出戶”嗎?
雖然,新聞中指出李某寫有保證書(忠誠承諾):“本人因在婚內出軌,特向老婆(張某)保證。如再犯此事,將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大家可能以為該保證書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但實際上,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是該保證書,而是依據雙方于2016年初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該協議約定房屋、車輛、存款、股票、股權、理財產品均歸張某個人所有,不作為規定共同財產。
法院在處理雙方離婚時,首先要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有共同財產時才涉及分割問題,如果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涉及分割問題。對于本案而言,李某若不能證明該協議是受欺詐、脅迫所簽,則該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也就是說,在本次離婚案件中不存在需要法院去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不是法院判決男方“凈身出戶”,而是男方自己凈身出戶的!
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昊信律師事務所 蔣德軍律師